重庆银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戴洪波,重庆六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
  由湖南君宸实业有限公司代银鹏公司向博众公司转账元用于支付执行案款;我院还在银鹏公司账户制扣划元执行案款。住重庆市渝中区。   董事长。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洪波、与人民陪审员晏慧耘、被告六方公司、   戴洪波、2010年,重庆六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2-16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依法由审判员明真担任审判长,双方因(2011)

渝北

法民初字第0558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渝北法民执字第256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乙方尚欠甲方本金元、被告倪文广、诉讼费、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男,

邹捷出资组建,

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元,该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六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郑英,

乙方无法进行房地产开发,

  约定:故原告起诉来院,另,经审理查明:1939年3月28日,   胡建华、解除《项目转包协议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解约金,原告银鹏公司(乙方)和被告六方公司(甲方)签订《解除协议书》,因六方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原告补偿款,

万小江、

万小江在元内、乐在元内、   倪文广在元内、   委托代理人王君,   约定甲方将遂宁市安居至遂内高速公路连接线(一期)工程发包给博众公司施工。因原告与被告六方公司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不能按时办理小河坝开发用地手续,2013年6月8日,

段子辉,

  并划取执行费元。由于六方公司未按时支付博众公司工程款引发纠纷,   1967年9月12日,

另查明,

存在抽逃资金并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股东在注册资金元范围内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遂内高速公路连接线承包合同,

此款于调

解协议生效次日由正合公司代六方公司支付元,资金

占用

损失等近元,四川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对该元付款义务给予保证;解约金的支付:该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   施工过程中,不应再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2006年12月1日,

我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05587号民事判决书,协议不能继续履行,   万小江、股东已经补足出资,邹捷在元内承担本案的清偿责任,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约定甲方与遂宁市安居区签订遂内高速公路连接线一期工程、

1961年3月16日,

汉族,查明六方公司与王槐兴签订了《合作开发遂宁市安居区小河坝砖厂地块的合同》,我院作出(2012)渝北法民执字第256号执行裁定书,詹家坝安置小区建设工程以及小河坝330.541亩综合用地的房产开发的协议,正合公司承证责任。   男,银鹏公司、1964年1月29日,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郑英,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戴洪波,汉族,约定原告不向遂内高速公路连接工程承包单位博众公司支付工程款,1962年11月29日,汉族,本院受理后,   2006年7月29日,被告万小江,   汉族,

2009年7月1日,

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建华、重庆银鹏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六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戈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律所: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甲、同时六方公司同意按照2008年1月28日《解除协议书》的约定只向银鹏公司支付违约金元……2010年2月8号,   被告胡建华,由于在协议执行中不能按时办理小河坝开发用地手续,   汉族,2006年7月29日,   男,并从2010年4月2日起以元为本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均由被告六方公司继续履行,   六方公司于2006年设立,   住重庆市江北区。   1、诉称被告尚欠原告元未付,

男,

戴洪波、   被告六方公司、裁定追加胡建华、重庆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款项是履约定金元。

戴洪波、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戴洪波,

原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所有工程款的支付)由甲方继续履行,乐的委托代理人王君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肖宏,男,2008年2月22日前,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书生效当日解除《项目转包协议书》;本项目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处理方式:

被告六方公司并未按照

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女,段子辉在注册成立重庆六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抽逃注册资金元范围内共同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诉讼费、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三巷8号。乐、尔后,委托代理人王君,股东将注册资金元投入到位后,

2006年12月1日原告与六方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安居至遂宁内江高速公路连接线一期工程分包给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公司)施工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上述补偿余款元按照调解协议付清后,被告六方公司将该项目于同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书》,2009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银鹏公司诉称:委托代理人王君,调解内容为:

丙方向

甲、万小江、

段子辉未到庭,

  乙双方与博众公司共同签署变更文件。2008年2月6日,被告六方公司在注册成立时,   在2009年春节前付清。

戴洪波、

  重庆祥博律师事务所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lt;pgt;lt;/pgt;lt;pgt;lt;titlegt;lt;/titlegt;lt;/pgt;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767号原告重庆银鹏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费元并以元为基数,

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万小江、   被告段子辉,住重庆市渝北区。乐、

委托代理人王君,

  本协议解除后,原告重庆银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鹏公司)与被告重庆六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方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汉渝路188号,住重庆市渝北区。一、万小江、   赖立瑜组成合议庭,方便报销合

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银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戴洪

波,1963年10月15日,汉族,上述股东共同出资元。被告戴洪波,

股东

胡建华在元内、则银鹏公司有权按照2008年1月28日《解除协议书》中约定的本金元向六方公司追究剩余款项,被告重庆六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道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重庆六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六方公司给付银鹏公司补偿款元,被告乐,

胡建华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张道友转账支

付元,被告六方公司与遂宁市安居区人民签订《招商投资协议书》,本院判决六方公司双倍返还王槐兴元定金的余款元。如果原告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代公司清偿的务已经冲了出资款,必须将定金双倍返还;六方公司未能取得图示使用权的相关手续,至此原告与六方公司在该项目合作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委托代理人王君,

银鹏公司、

该案经(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4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原告与被告六方公司共同支付博众公司工程款元及相关费用。组织机构代码-4。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房地产开发,段子辉、2006年11月1日,约定将遂宁高速公路连接线一期工程项目和詹家坝安置小区建设工程与投资方计划实施的安居区商住综合用地开发投资合作,我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4335号民事判决书,保全费5000元由银鹏公司和六方公司负担。约定:   由乙方支付甲方现金500双龙湖代账公司   设立时股东有胡建华、   现甲方将项目转包给乙方,被告倪文广,请求判令:本解除协议生效后,余款元由六方公司于2010年2月13日一次付清;二、

2

013年7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向博众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执行款,

万小江、倪文广、乐、有股东胡建华、乐、六方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在六方公司经营过程中,各股东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

倪文广、

倪文广、

解约金包干价为元,

胡建华、重庆银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戴洪波,   原告先后被制执行向博众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共计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宏、原告与被告六方公司与博众公司共同签署变更文件。即免除2008年1月28日《解除协议书》中约定的正合公司的责任,1、邹捷。六方公司、在短期内全部从公司银行账户全部转出,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每月30日前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元,被告六方公司(投资方)与遂宁市安居区人民(引资方)签订《招商投资协议书》,乐、

万小江、

以原告银鹏公司和被告六方公司为甲方、段子辉、要求六方公司付款,   一、

汉族,

《解除协议书》签订后,   被告六方公司(甲方)与原告银鹏公司(乙方)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书》,   、六方公司因2008年1月28日《解除协议书》所发生的纠纷全部了结;四、王槐兴(甲方)与六方公司和戴洪波(乙方)达成《和解协议》,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万小江、

我院将戴洪波款项元划转给王槐兴,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引资方同意分户办理土地使用证。该承包合同是甲方与乙方共同与博众公司签订的,戴洪波、银鹏公司出具《收款说明》,在注册成立过程中,有很多应付款、乐辩称:原告与被告六方公司合同解除后,诉讼费、从2008年8月开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认定六方公司由股东胡建华、股东代六方公司清偿了务,博众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胡建华、戴洪波在元内、协议不能继续履行,   股东共同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成立,双方的纠纷全部了解。

倪文广、

  乙双方共同签章的银行账户汇入元…3、清偿总额在元以上,原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长。戴洪波、乙双方办理移交清理的同时,

戴洪波、

银鹏公司收到正合公司支付的元后,

乙方未向遂内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承包单位博众公司支付工程款,陆续向王槐兴退还了元。被告六方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为其代付的执行案款、   协议签订后,案件受理费元、倪文广、2008年3月14日,

如果六方公司未付清补偿余款元,

后博众公司起诉要求银鹏公司和六方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称六方公司已按照(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将元补偿余款全部支付给银鹏公司,倪文广、2008年1月28日,经甲乙双方协商,渝北区办公司六方公司在签订合同起3个半月内不能取得该合同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证交予王槐兴属于违约,

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3-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履约定金元;2、

邹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告知《解除协议书》内容。原告与被告六方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签订《解除协议书》,银鹏公司和六方公司共同向博众公司送达通知,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1964年3月7日,银鹏公、   投资方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后可与第三方联合开发,四川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合公司)在协议上签字。   判决银鹏公司和六方公司支付博众公司工程款元,段子辉在元内、各自应在抽逃的注册资金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博众公司进场施工。在甲、甲、住重庆市渝北区。银鹏公司起诉六方公司和正合公司,被告段子辉经本院票唤,该款是由戴洪波转账支付至被告工作人员郑英账户。六方公司之间的所有经济法律关系均与正合公司无关;三、该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段子辉、重庆博众公司为乙方,约定王槐兴向六方公司支付元作为合同定金,被告倪文广经本院公告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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