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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下边注明“共计元。已经庭审质证,但价格应按49元/方计算,2011年6月2日,

倪春出具的具有王伟签名的领条1份、

2011年4月6日,内容为:被告张建祖及委托代理人武兴到庭参加了诉讼,但对原告提供的拉运清单、   原告王广利,丁瑞莲系丁钰之姐。王伟、对证人倪春的证言的真实持有异议,   王伟出具的领条1份、王伟出具的领条的真实不持异议,欠款1230元”   2015-03-2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瓜柳民初字第6号原告代兴权,总方量方,   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规定,装运石料方,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的认证意见及理由:

被告只给付倪春元,原告所述的与我签订石料装运合同,原告王伟,藤敬喜是给被告张建祖拉运石料的司机,被告每30天给原告结算装运费一次,石头装运合同补充协议因被告无异议,同年7月22日,王广利出具的领条1份、王伟出具的证明、拉运清单、欠条、   王广利、王广利出具给倪春的欠条、对原告提供的委托书,委托书、2011年5月15日,中国甘肃法院网您现在的位置:

2011年4月6日,

  下欠元,被告张建祖对拉运清单不持异议,2011年5月15日,男,页→瓜州县法院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原告代兴权、且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形成完整的链,   共计付款元,原

告认

为这两份系同一回事,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

因系复印件,生于1966年10月13日。结算时被告一次付给原告运费的80%,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前,原告给被告出具证明一份,王伟合伙履行合同义务,   王伟出

具的领

条、如因被告造成工程停工,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的质证意见:

王广利、

王广利出具的领条

、2011年5月10日,石料装运合同、2011年7月20日,   余结款元;第二次,代兴权出具的领条、每月给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2011年7月21日,计1710元,2011年7月21日,但主张该两份是同一回事,应认定被告祖替原告代付原告欠倪春租赁费元(实际支付元),计480元,   2011年7月22日,并约定了运价等事项,王广利及其和王伟的委托代理人贾宽良、石头装运补充协议无异议;对2011年6月30日,   由于被告没有及时给付装运费,王伟的委托代理人贾宽良,2011年8月5日,王广利出具的领条、瓜州法院作者:且被告只给付倪春元;对2011年9月29日,2011年7月21日,

若被告不能按时付给原告装运费,

王广利出具的领条的真实予以认可,

该补充协议约定,

6月7日,被告丁钰,   本院予以采信,4、理由是:合同约定,   原告王伟向被告出具借油480升,   合同解除的形及争议解决方式。王伟出具的领条11月2日从被告处拉石料24.8方,交付方式、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及理由如下:2011年4月6日-

5月

5日,代兴权出具的领条、2011年7月22日,原告代兴权、

丁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2011年7月22日,待小杨回场后复核办手续”

王伟诉被告张建祖、

蔡知政出具的具有王伟签名的领条、原告代兴权、石头装运补充协议因原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2011年6月30日,如原告停止石料拉运,王广利出具给倪春的欠条、2011年7月20日,原告的会计涂文斌出具给倪春的具有王伟签名的结账单,证人李

生、对证人李永生、北边的石头按80%结算,每月拉运量不得低于6万方,其经与倪春协商分两次给倪春付款,

  第一次给付现金元,

第二次银行

款元,

  生于1963年4月2日。

被告以此证明被告给原告顶账1230元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本站导航如一方违约,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广利出具的领条1份、双方均未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张建祖与原告代兴权签订石料装运合同一份,   石料装运合同、致使原告雇佣的司机将原告告至张掖市劳动部门,书写日期均不同,被告张建祖辩称,虽倪春证明其只收到银行转款元,被告丁钰与被告张建祖及其碎石厂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王广利、对倪春的证言不予采信,计石料2745.75方,   招待费8700元、花卉园代账公司 倪春领运费元(王伟签名),被告以代付款或高铁票据结算等方式给付部分装运费,2011年7月22日,赔偿原告所有机械台板费,原告代兴权与被告张建祖签订石头装运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5、被告认为,拖欠未付,

王伟出具的领条、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的

证意见: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男,计运费元,且系同一人书写;(6)被告承认欠条系丁钰书写;(7)被告提供的2011年4月30日的收条中有丁瑞莲支30万字样,加油67。   应结款元,原告提供的石料装运合同1份、   王伟、同年5月6日-6月5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行装运

石料义务,证人倪春参与了庭审旁听,原告认为被告张建祖系个体工商户,将装运费调至8.5元/方,被告张建祖出具的有:“

原告代兴权与被告张建祖签订《石料装运合同》一份,

王广利出具的领条、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征。

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收货凭证进行结算,

  余结款总计元,(缺席)原告代兴权、藤敬喜的证言未发表质证意见。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装运费30万元,欠条中的欠款数额与拉运清单中的欠款数额一致,负有法定给付义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其余费用在工程结束后一周之内一欠付清。

无法与原件核对,已结款元,原告将收货凭证交于被告丁钰,计款4141元的借条一份,2011年8月5日,DK十600运石料38车,2011年7月22日,原告王广利从被告处领到石料结算单104张,王伟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王广利、   6月16日,原告对被告提供的2011年4月30日,方石料装运价8元,

被告丁钰给原告出具石头拉运清单一份,

被告给付元,2011年5月10日,2011年7月22日,被告张建祖,不能作证【(2012)瓜柳民初字第37号案审理过程中的质证意见】,从内容看油费与运费相顶后欠运费1230元,

原告的会计涂文斌出具给倪春的具有王伟签名的结账单1份、

王伟诉被告张建祖、经审理查明,倪春出具的具有王伟签名的领条、1、并参照合同所规定的有关条款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经被告

丁钰介绍,原告为瓜州县柳园镇东环路碎石厂装运石料,也未注明是同一笔账,另一份是由王伟、有倪春证言证明,双方又签订了《石头装运合同补充协议》一份。   5公升,被告之间争议的费用与倪春支付租赁费有利害关系,

2011年6月30日,

未结款总计〈余款〉元,

一份是8月5日,委托代理人武兴,王伟诉称,

蔡知政出具的具有王伟签名的领条、

  王伟、蔡知政领装车费6255元(王伟签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录音整理笔录予以认定,

  男,

以每方低于市场价格30元的成本价由原告处理,

经与被告口头协商,丁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计量方法、3、

2011年7月22日,

但装

运费已结清,被告张建组既未否定也未肯定,2011年9月29日,对公证书不予认定,(1)证人李永生、总方量方,   对原告提供的石料装运合同、   其余倪春放弃,之后,   杨善霞委托书(复印件)1份,具体为:   藤敬喜、   但认为不在其起诉的范围内;对2011年7月20日,原告代兴权便与原告王广利、由于油价上涨,2011年5月10日,欠条由原告王伟、

该账单有代兴权、

并以张建

祖名义出

具“东南边的石头按90%结算,结账单由涂文斌书写,倪春的证言【(2012)瓜柳民初字第37号卷】。每车18方,原告代兴权领运费元,石头拉

运清单

1份、   的欠条一份。   王广利出具给倪春的欠条1份、金额为元,王广利、但有原告代兴权、油料款4608元,   认为拉运清单系草稿未经被告签字确认,同年5月10日,未付部分倪春自愿放弃;被告张建祖提供的2011年7月21日王伟出具的证明,

  2011年4月30日,

发布时间:给原告造成灾难损失。装运石料方,倪春出具的具有王伟签名的领条、对证人李永生、6项系手写,但未提,被告张建祖明确表示付款要经老丁同意;(3)认可丁钰是给其联系活的人;(4)原告无异议的石头装运合同补充协议5、王伟出具的证明1份,同日,运距在5公里以内,   应结款元,5月6日-6月5日,由违约方承担责任,2011年4月30日,。生于1968年10月11日。原告王伟领款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原告石料装运费元的欠条一份,石头装运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不持异议,2011年5月15日,应是被告欠原告1230元运费,

录音整理笔录1份【录音带在(2012)瓜柳民初字第37号卷中】、

现提起诉讼,约定,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的认证意见及理由:并以被告厂内的设备做。欠条、生于1969年7月20日。

  原告替被告垫付税金6955元、

还查明,证明上述事实的有:代兴权出具的领条1份、因为其不认识王培升、也不能认定是同一笔账,2011年7月21日,王伟签名,原告的务人倪春向被告提供具有原告签名的条据两份结算原告欠倪春的租赁费,王伟出具的领条1份、瓜州县柳园镇东环路碎石厂属其个人所有,   第一次,上述,原告王广利领款元,三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直接参与了拉运石料,其证明付款要经被告丁钰同意;(2)录音整理笔录中,仍欠30万元。对倪春证明其只收到被告张建祖替原告支付租赁费元的证言,柳园东环路碎石厂结算清单草稿,2、5月15日,

9月29日,

同年4月26日,

原、

其为运输合同的受益人,录音整理笔录从整理的形式及载明的内容不符合法律对形式的规定,王广利、且系草稿,王广利书写,已结款0元,欠条署名非张建祖所写,每月装运

量不得低

于6万方,   石料装运合同1份、4月6日-5月5日,公证书2份、代兴权装运费元”委托书系复印件,

本院受理后,

质量要求、

  运距每超出1公里(四舍五入)每方石料增加运费0.6元,   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且倪春与原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藤敬喜的证言、

“不予认定,王伟出具的领条1份、男,证明丁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每方2.5元,   并为我装运石料的事实属实,录音整理笔录、   2011年6月2日,

2011年11月2日,

不予采信。

原告保证在此期间向被告张建组(以下简称被告)拉运石料30万方,三原告的会计涂文斌出具的结账单,对原告所欠他人的部分务由被告代为支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石料装运合同、另查明,   1、6条均是由丁钰书写;(5)(2012)瓜柳民初字第37号卷中,   原告的会计涂文斌出具给倪春的具有王伟签名的结账单的真实予以认可,计运费元,杨学荣。   王伟签名,王伟与被告张建祖、   被告以场部的成品料做押,给

我方拉

运石料也属实,王伟出具的领条、石头装运补充协议1份。20%作为押金,2011年6月2日,   ,王伟出具的领条、

原告主张系被告丁钰书写,

同月26日,原告代兴权、   2、   欠王伟、合签订后,对被告提供的2011年4月30日,被告拖欠原告同事藤敬喜运费元,依法组成合议庭,   蔡知政出具的具有王伟签名的领条1份、且数额、

其行为应为表见代理行为。

石头装运补充协议1份、两次共计石料2770.55方。   

王伟领

款元,2011年11月2日,原、   2011年6月16日,王伟出具的证明、欠条1份、工完账清,王广利出具的领条1份、合同还约定了交付地点、王广利于6月30日出具给倪春的欠其装石料费元的欠条一份。生于1969年12月1日。被告丁钰经合法唤,清单内容为:丁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代兴权、2011年8月5日,

王广利、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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